承辦單位:廢棄物處理管理科發稿日期:109年11月30日聯 絡 人:李旻壕科長聯絡電話:0983-501-566 臺北市環保局今(30)日表示,近年透過科技加強執法,遏止違法清運、棄置廢棄物行為,繼9月在南港山區運用移動式攝影機查獲非法棄置垃圾案件後,日前又有民眾檢舉萬華區西園路巷弄遭人任意棄置裝潢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稽查人員獲報前往現場勘查並架設移動式攝影機後,查獲不肖業者未隨車攜帶證明文件清運廢棄物,並任意棄置於道路旁;經稽查人員向違法業者確認犯行屬實,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裁罰新臺幣6萬元、違反第12條裁罰新臺幣6,000元。環保局表示,在北投焚化廠歲修期間,為防止不肖業者企圖違法清運未經許可垃圾進焚化廠及任意棄置廢棄物,危及北市垃圾處理安全,各區清潔隊已透過移動式攝影機進行搜證加強取締,於109年11月25日查獲未攜有廢棄物證明文件之王姓搬家業者駕駛自用小貨車載運廢棄物棄置於西園路2段372巷內道路旁,經該局提出搜證錄影畫面,約談業者後,確認其未依規定清運垃圾及任意棄置廢棄物屬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告發處分。環保局表示,經查王姓業者平時主要從事搬家及油漆工作,且以上網方式招攬生意,收受包含家戶垃圾、水管、木板、鐵釘、碎石廢料及鐵皮屋鐵片等垃圾,平常將廢棄物囤積於家中,並趁晚上尋找地點丟棄,嚴重污染環境造成周邊居民困擾;而王姓業者貪圖方便及節省垃圾處理費,將自身工作後垃圾任意棄置住家附近之違法行為情節重大,故予以重罰。環保局呼籲,廢棄物應依規定委託合法清除機構或隨車攜帶合法證明文件以自行清運之方式清除,並將廢棄物運至合法處理廠,不得任意棄置或以非法方式處理,該局再次提醒清運業者,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違規事實將嚴重處分,絕不寬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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